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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市音乐家协会,简称南京市音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南京市委领导下的南京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广大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音乐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音乐事业,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为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为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和倡导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生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提高广大会员的思想、艺术水平,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创作富有时代精神和民族感召力的优秀音乐作品。
第七条 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积极组织开展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和音乐交流等活动。鼓励各种艺术风格、艺术流派的形成和发展,培养和扶植新人,发展和壮大队伍。
第八条 积极开展音乐文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举办各种类型的音乐培训和辅导活动,提高市民的音乐文化素质,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九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的音乐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及世界各国艺术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友好交往,弘扬民族文化,为促进文艺交流作出新贡献。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本市从事音乐艺术创作、音乐教学、音乐表演、音乐文化管理和音乐理论研究等工作,并具有一定水平,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主席团审批后,即为本会会员(详见《南京市音乐家协会发展新会员细则》)。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符合加入江苏省音乐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条件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经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后,逐级推荐。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1、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3、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4、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委托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偿和无偿的社会活动;
3、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文化艺术的需求和意见;
4、及时向本会报告本人的音乐艺术活动和音乐艺术成就;
5、按时交纳会费。无特殊情况,三年不缴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若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经本会理事会决定,给予劝告、批评、暂停会籍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由理事会根据分配名额,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长远规划。
第十九条 本会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推荐,经主席团确认,并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理事会的任务和职责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审议、检查本会年度工作情况;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讨论重大活动事项。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主席团下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3、在核准业务范围内的音乐文化产业收入
4、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本会接受南京市文联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京市音乐家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改权归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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